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在开发利用中,为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通常会设置地下停车位,而这些停车位便是人防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