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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日期:2026-01-21

典型案例一:张掖市某非法倾倒含锌水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9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问题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严某因得知张掖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酵尾液中含有大量营养物质后,认为可作为肥料使用,随即2025年5月1日至5月18日期间,将张掖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酵尾液私自使用罐车偷运至某公司承包的林果基地非法倾倒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19日委托甘肃地质工程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罐车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污染物锌浓度为375mg/L,超过《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限值。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6月9日再次委托甘肃地质工程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对废水排放地区土壤42个监测点位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11个监测点位污染物锌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限值。

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等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严某利用罐车向外环境排放含锌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8月11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这一违法案件的查处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必须始终坚持“零容忍”原则,不设例外、不打折扣。通过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才能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让所有市场主体摒弃侥幸心理,清醒认识到危险废物处置必须严守法律红线,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监管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典型案例民乐县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9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叉执法检查组反馈问题线索,对民乐县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两辆机动车进行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和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规范操作,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小于400mm,且取样探头未固定、使用非挠性管,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民乐县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控制移动源污染的关键闸门,其规范运行直接关系到源头治理成效本案通过数据分析和视频取证等手段,紧扣机动车排放检测每一处细节,精准锁定造假证据,依法查处了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形成有力震慑倒逼机动车检测行业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严格遵循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切实发挥环保检测在污染防治中的“把关”作用。

典型案例:山丹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5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接到《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异常)警示单》反馈“山丹县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7月24日总磷排放日数据达到1.364mg/L,超执行标准(0.5mg/L)1.728倍”后,立即对山丹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口水质在线数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口在线数据总磷、总氮、氨氮日排放浓度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6.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污水治理企业必须将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作为核心责任,确保其持续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要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系统的“前哨”与“预警”作用,对数据异常要迅速响应、精准核查,对环境违法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坚决守住稳定达标排放这条生命线。

典型案例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无证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18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建有一条沥青拌合站生产线2025年6月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合法排污的法定凭证,该事件警示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在投产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规定,确保生产经营全程合规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的全链条监管,将日常执法与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管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形成“先许可、后生产”的自觉行动,同时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切实让排污许可制度真正成为企业环境管理的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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